仙桃市市镇两级人大代表辞职、罢免、补选暂行办法
(2004年2月26日仙桃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镇两级人大代表辞职、罢免、补选程序,保持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代表的辞职 第二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去代表职务: 第三章 代表的罢免 第六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其代表职务: 第四章 代表的补选 第十六条 代表由于下列情况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一) 因工作或职务变动,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
(二) 因身体健康原因,不便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 其他不适宜再担任代表职务的情形。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去市人大代表职务。
镇人大代表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去镇人大代表职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市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审查后,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始得批准。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镇人大代表的辞职请求审查后,由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表决,主席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始得批准。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镇人大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由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
(一)违法犯罪的;
(二)严重违纪的;
(三)长期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罢免的。
第七条 代表所在选区选民30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要写明罢免对象和理由。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收到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后,应对罢免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必要的调查。经调查核实,如果罢免要求成立,应将罢免要求告之被提出罢免的人大代表。如果罢免要求是由于误解和对情况不了解而提出的,应征求有关选民意见,由选民决定是否撤回。
第九条 针对选民联名提出的罢免要求,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进行申辩。可以口头申辩,也可以书面申辩,或者两种方式同时采取。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将罢免要求和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第十一条 表决罢免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十二条 罢免代表应召开选区选民会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表决之前应核对选民名单,印制好表决票,公布表决时间和地点。表决时要清点选民人数,推选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三条 罢免市镇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十四条 表决结束后,主持表决的人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表决罢免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镇人大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
(省罢免程序是1989年制定的,由于时间比较长,其内容已不合现行法律,2002年省人大已作出废止决定)
(一)在任期内去世的;
(二)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三)辞职被接受的;
(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五)被罢免的;
(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十七条 市人大代表出现空缺后,原选区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补选的书面材料,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通知原选区补选。
镇人大代表出现空缺后,原选区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向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补选的书面材料,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通知原选区补选。
第十八条 补选市镇人大代表不需进行选民登记,但要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予以公告。
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经民主协商后,在选举日三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可以等于应补选代表名额,也可以比应补选代表名额多一倍。
第二十条 选区应做好代表候选人的宣传介绍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补选代表由选区召开选民大会,选举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也可举手表决。如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要提前印制好选票,公布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选举时要清点选民人数,推选监票人、记票人。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应补选的代表名额未选足时,可以重新提名、酝酿、确定候选人,再次进行补选,也可以暂缺。
第二十二条 补选结束后,选区要及时向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书面报告补选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补选的市代表,经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有效的市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
补选的镇代表,经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代表资格有效的镇代表,由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
第二十四条 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