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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13年04月08日 来源: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机关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机关党组负责受理机关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机关党组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机关党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机关党组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机关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党组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整理归档。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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