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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治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3年04月08日 来源:

    各市州县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和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处(室),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监察室,省直机关工委、纪工委,省高校工委、纪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纪委,大型企事业、大专院校党委、纪委、监察处(室):
    近期,我省连续发生了数起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肇事案,省纪委监察厅已责成有关地方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通报了案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车管理,治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行为,严肃党纪政纪,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根据省委意见,现就治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治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加强公车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直接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各地各单位要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高度,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领导干部私驾公车现象发生。
    二、要严肃纪律,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公务用车各项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的意见》(鄂办发[2003]54号)要求,现将领导干部公务用车管理各项规定重申如下:
    1、领导干部不准私驾公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借用车辆驾驶。各单位主要领导既要带头遵守规定,又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管好分管单位、部门的党员干部。
    2、禁止领导干部未经批准用公款和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执纪执法、外事接待部门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因特殊业务和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须经所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建卡登记后报纪检监察机构备案。已被批准驾驶公车的有关人员,调离特殊岗位后,其驾驶公车的资格自然取消。其他单位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批。
    4、凡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肇事者,除依照规定由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外,其他一切损失费用由肇事者承担,因伤治疗费自理,不准用公款报销,治疗期间按事假处理;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必须追究肇事者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领导干部公务用车不准参与社会上婚丧嫁娶活动,不准用于领导干部外出旅游、钓鱼等事宜。
    三、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建立完善配套制度。全省各级党政机关,要强化措施,加强管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公务用车使用的随意性。要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单位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被盗、被抢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交通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查处力度。全省党政机关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顶风违纪违规,公车私驾酿成重大事故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严肃处理。对一个地方或单位发生领导干部私驾公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这次治理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清理、检查、整改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开展治理工作情况,于今年11月底前报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本《通知》重申的各项规定精神,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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